本報訊 2012年杭州有個房產案全國關註——媽媽用198萬元買了套婚房給女兒女婿,買下後才發現婚房帶有20年租賃。去年此案判決房屋轉讓合同有效,租金要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進行騰退。
  現實中,尤其是非住宅,即一些經營性用房,常常在法院執行房產拍賣時,突然跳出一個所謂的租客——運用“買賣不破租賃”來抵抗買賣和抵押房產的執行。昨天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,公佈《關於執行非住宅房屋時案外人主張租賃權的若干問題解答》,就是為了破解房屋執行中的虛假租賃難題。
  省高院執行局副局長傅松苗介紹了虛構房屋租賃情況,大量租賃關係存疑。現實情況糟糕程度讓人吃驚——來自基層法院的反映,現在每一處房屋的拍賣,幾乎都有案外人出來主張租賃權。
  據浙江省銀行業協會不完全統計,2013年至今,僅是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浙分支機構,就遇到貸款時房屋抵押人承諾不存在租賃情況、但處置時案外人卻出來主張租賃權的案件121件、執行標的額17.7億餘元。
  這些租賃都有共同的異常點:租賃合同落款日期在設定抵押或法院查封之前;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;約定最長租賃年限;聲稱租金已一次性付清;出租人和承租人關係特殊等。
  為瞭解決這種虛假租賃帶來的執行難題,這次“解答”提出了一系列此類案件處理上的指導意見——
  ●要嚴查突然提出來的所謂“租賃”,以“占有”作為認定租賃權成立與否的標準,比如營業執照是不是顯示這裡,是否有裝修,在辦公等等。
  ●要求承租人在抵押、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意味著租賃合同當然必須在抵押、查封前簽訂等等。
  不過,這次“解答”針對的是非住宅,主要是廠房寫字樓商鋪等經營性房產。
  傅松苗強調,“解答”嚴厲打擊虛假租賃的原則和精神同樣適用於住宅。之所以沒法直接規定住宅,主要是住宅租賃量大面廣,而且沒有登記制度,情況更為複雜。但是只要是抵押房產拍賣中突然跳出租賃關係,都要嚴查。
  如果虛假租賃一經查實,相互串通的造假者會被依法處置,輕則司法拘留重則看是否涉嫌偽證罪。 本報通訊員 王華衛
 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
  (原標題:被執行的房產待拍賣時幾乎都會冒出奇怪租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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